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 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8-08-03 ]   来源 [ 本站 ]   查看 [ 1 / 880 ]   [ 打印文章 ]   字体 [ A A A ]  [ 返回上页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苏交运〔201810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

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苏州市运输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质检技术监督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苏交〔2018〕111号),推进货车年检(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年审(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综检)和排放检验合并,减少重复检验,减轻道路货运经营者负担,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实施细则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8月3日


附件


苏州市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质检技术监督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苏交〔2018〕111号),推进货车年检(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年审(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综检)和排放检验合并,减少重复检验,减轻道路货运经营者负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统一的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制度

1.推进三站合一。鼓励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开设综检业务,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由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负责行政许可,各市(区)运管(维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各地要做好辖区内新申请综合性能检测的风险警示告知、许可辅导和许可材料初审,并参与行政许可实地核查。综检机构已实现“三站合一”的,应当按照道路货运车辆“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的要求,一次上线后出具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排放检验三份报告,并按规定上传数据至各职能部门。

2.推进检测结果互认。各综检机构应尽快落实对道路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排放项目检验结果的采信。综检机构根据货车经营者出具的2个月之内货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年检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证、环检机构出具的2个月之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直接采信安全技术和排放检验结论。对于货车先开展综检、再开展安检的,应要求该货车经营者在完成安检后向综检机构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年检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证,再予以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完成后,综检机构应将货车安检报告、排放检验报告和行驶证拍照,同检测数据、检测评定结论等一起上传至省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

3.统一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周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自2018年起,货车的安检、综检实行统一的检验检测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具体以该车辆的安检周期时间为准,检验检测完成时间以全部检验检测项目完成的当日核定。货车的年度审验应在车辆完成本年度检验检测后进行,实行统一的年检、年审有效期。对综检周期时间在安检周期时间之前的货车,延后到安检周期时间一并进行综检后年审,涉及年审逾期的不再进行相关处罚;对综检周期时间在安检周期时间之后的货车,引导车辆提前综检或完成综检后年审,将下次综检周期时间、年审有效期与安检周期时间同步。取消道路运输车辆《车辆技术等级备案卡》,不再作为车辆办证及年审依据。各地要尽快根据安检周期调整相关货运车辆的年审有效期,引导经营者及时调整车辆综检时间,及时办理年审手续。各综检机构在车辆检测合格后,要按照规定,通过控制系统记录车辆下次综检周期时间,并及时上传至“江苏运政在线”。

4.推进普通货车异地检测。要在综检机构与“江苏运政在线”完成数据对接基础上,加快推进普通货车(危货车除外)异地检测。普通货车可选择省内任意一家与“江苏运政在线”完成数据对接的综检机构,或者省外任意一家实现部、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并可查询车辆检测数据的综检机构,办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无需办理委托检测手续。对未与“江苏运政在线”完成数据对接的综检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结果。普通货车在办理异地检测时,应向综检机构提交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送检人员身份证件。

5.推行普通货车异地年审和网上年审。根据省运管局统一部署,2018年7月1日起已正式开展省内普通货车异地年审业务。各地要按照我市货运车辆异地年审部署工作会议要求,向社会公示异地年审窗口、联系方式、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方便货运经营者提出异地年审申请。在省运管局未作明确前,异地车辆年审所需提交材料与本地车辆年审提交材料一致。对于因年审、技术等级评定、公安检测过期、道路运输证超出有效期及存在车辆违章而导致不能进行异地年审的,要做好解释工作,避免产生矛盾。各地要做好“江苏运政在线”异地年审功能的权限分配、电子印章等准备工作,窗口工作人员要熟悉异地年审的操作流程。如有疑问及时通过苏州市普货异地年审群(822156719)沟通解决。探索推进普通货车网上年审、自助终端年审等工作,为货运经营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

6.规范检测收费行为。各地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和引导综检机构不得借检验检测改革的名义提高检测收费标准,不得以降低检测服务质量或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搞恶性竞争承揽业务。各综检机构在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时,应按照规定核减安检和环检项目,不再重复检测,不得违规擅自增加检测项目,也不得重复收费。各综检机构要在检测业务大厅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实际检测项目分项收费,确保减轻检测负担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宣贯及监督检查

1.强化联合监管。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对接公安、质监、环保等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根据职责分工,理顺车辆管理环节,规范业务流程,制定落实方案,强化部门协作,形成监管的最大合力,确保道路运输货车检验检测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积极推进公安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安全技术检验信息、车辆行驶证审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系统联网与检测数据交互和信息共享,为推进“三检合一”提供信息化支撑。充分利用车辆检验检测数据,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检测预告和到期预警发布制度,为货运经营者提供提醒服务,为管理部门提供企业车辆异常预警服务。

2.强化窗口的政策宣贯及落实。各地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年审办证、综检机构等窗口区域强化宣贯货车检验检测改革有关政策。要将本辖区具备“三检合一”的检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开,引导货运经营者就近选择检验检测机构;要落实检测周期和年审周期的调整措施,引导货运经营者及时调整车辆综检时间,办理年审手续;要公示异地年审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方便经营者办理业务。各综检机构要主动公示普通货车检测须知和综检业务流程;要完善预约服务流程,增设预约窗口,方便货车“随到随检”;要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场地引导标识,方便送检货车办理检测业务,不断改进检测服务体验;要建立车辆检测到期预警制度,及时提醒货运经营者按时检测;要规范检测档案管理,将安检报告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等归入检测档案。

3.加强货车车辆技术管理。各地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推进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引导货运经营者选择有资质的维修企业维护车辆。严格落实取消营运货车二级维护强制检测政策,逐步引导维修企业完善车辆维护的检测诊断体系,为运输车辆提供技术保障。要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考核,结合安全检查、日常监管等,切实加强对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管,突出车辆技术管理安全保障的基础作用,提升运输企业车辆技术安全意识。

4.开展检测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各地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综检机构根据实际检测项目落实分项收费,并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物价部门进行备案。要通过网上巡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重点抽查检测档案,倒查检测视频,检查检测设备和系统,严查违规替检、减少检测项目、篡改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检测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各综检机构要加强对检测报告的审核把关,坚决杜绝检测过程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伪造检验结果,出具上传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的综检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应暂停其网络连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抄送:各市(区)运管处、维管处、行管中心、综合执法大队、各综

检机构。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83印发